序 言 江西传媒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溯源于1985年创办的江西省印刷学校,曾更名为江西省出版学校、江西省新闻出版学校,2008年设立为江西新闻出版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更名为江西传媒职业学院。 学校坚持“依托行业,突出特色;面向市场,开放办学;注重能力,促进就业;适度规模,创建品牌”的办学思路,秉承“崇德、严学、笃行、创新”的校训精神,以服务传媒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致力于建成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传媒类高等职业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江西传媒职业学院,简称“江传”;英文全称为Jiangxi Media Vocational College,缩写为JXMVC。 法定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蒋巷西大道266号。学校可视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主管,业务上接受江西省教育厅的指导。 举办者、主管部门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环境,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传媒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六条 学校围绕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开展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传媒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七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其他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第八条 学校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不断完善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九条 学校紧密对接传媒产业市场,设置以传媒类、艺术类和出版类专业为主干的多门类专业(群),构建覆盖传媒技术、传媒艺术、传媒管理与服务业的专业体系。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十条 学校根据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构建教学标准体系,健全教学质量管理和保障制度,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贡献求支持、以创新促发展,通过人才和智力支撑、思想和文化引领等多种方式服务社会。 第十二条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打造特色鲜明的传媒校园文化。第三章 学 生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和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照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三)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在品行、学业、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对学校工作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道德行为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各类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七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学校新聘用教职员工,原则上应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实行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任职资格准入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岗位聘任制度;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任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 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 依法依规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 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六)对学校工作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对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员工给予必要帮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制度,为教职员工的能力提升和事业发展,创造合作交流和进修培训等机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传媒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开展活动,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调整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 (四)根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学校办学方向,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 (七)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工作实施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八)讨论决定突发事件和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议事规则是: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其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党委会;视情况,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二)部门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事先要征得分管党委委员的同意。事关全局的重大议题,应在党委会之前,进行必要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 (三)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并进行汇总,由党委书记审定,不得临时动议。 (四)党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五)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的议事原则。主要议事程序是:一是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或由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二是出席会议的委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三是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方案;四是提请会议表决。 (六)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讨论决定或决议可区别情况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确定。 (七)党委会在讨论重要问题时,如出现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和磋商,待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八)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可根据需要采取口头、文件、简报、会议纪要等形式,传达至有关部门。 (九)会议做出的决议或决定的事项,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委员组织落实,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传媒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事项,部署协调全校行政工作; (二)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学校招生、教学、师资培养、科研、就业、质量保障、基本建设、社会服务及产学研合作等各项工作; (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对行政工作中的事项进行讨论、处理和决策。议事规则是: (一)校长办公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组成。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视情况,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二)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校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其委托1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三)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校长办公室收集汇总,提前交校长确定。 (四)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出书面材料。 (五)校长办公会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代表就议题作必要补充汇报,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人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议。 (六)校长办公室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时编发会议纪要,报校长签发。各有关执行部门应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校长办公室并报告分管校领导,必要时应书面专题报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在校长领导下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吸纳一定比例的青年骨干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一般任期四年,可连任两届,但连任委员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根据需要,聘请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及企业技术骨干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二)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三)学术委员会可就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聘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科研人员或企业骨干参加专门委员会工作。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退休后,其委员资格自行取消,学校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增补委员。 (五)根据需要,校长可提议增补个别委员名单。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术政策、学术发展及科学研究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及设置调整方案; (三)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教师学术水平; (四)评定相关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 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会议方可召开。 (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审定的事项,一般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做出决定。 (四)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五)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和学生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审定教学、学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规划,审议相关管理制度,研究、审定重大违纪事件的处理决定等事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可视需要,成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相关机构,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 (二) 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方案的报告;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审议与教职工有关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主席团和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修订学生会章程;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一届学生会成员; (四)制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规章制度; (五)审议学校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代会每2年为一届,每1至2年召开一次。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定期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按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能。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若干教学系(部),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教学系(部)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十八条 教学系(部)根据学校规划、规定或授权,负责本部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负责本部门教科研、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活动;负责本部门日常管理工作;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教学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主任、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等人员组成,协商决定本部门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六章 财务、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经费来源形式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预算、分项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确保办学资金的安全、合理、节约、高效使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经济活动监控机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重大、重要资产的投入和运行,须经专家论证,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学校资产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妥善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使用或处置,充分发挥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及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和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促进学校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健全和完善社会参与、支持、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十七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理事会,建立健全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实施校企协同育人、合作办学,促进学校与行业及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校企合作理事会是由政府、行业、学校、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其章程接受并使用各类组织、团体和个人的捐助,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主动接受捐赠方及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拓展办学国际视野,努力推进办学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学校工作或学习过的人员。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秘书处设在江西传媒职业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徽为三个同心圆构成的圆面。外环圆约四分之三区域为大写的英文校名(JIANGXI MEDIA VOCATIONAL COLLEGE),下方正中为建校时间(1985);中环圆为有规律变化的回纹;内圆环中心为小篆体的中文校名简称(江传)。 第六十三条 学校徽章为题有学校横式中文标准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3月9日。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制定或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系学校的基本制度,在学校内部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一切校内制度均应以本章程为基本依据,不得同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